7月22日,國家醫保局發布《關于建立醫療保障待遇清單管理制度的意見(征求意見稿)》,提出各地因地制宜,在國家規定范圍內制定住院和門診起付標準、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額。不得自行制定個人或家庭賬戶政策。
《征求意見稿》提出,職工醫保的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不低于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6倍;居民醫保的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不低于統籌地區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逐步取消大病保險的最高支付限額。職工醫保的起付標準原則上不高于統籌地區年職工平均工資的10%,不同級別醫療機構適當拉開差距。大病保險的起付標準原則上不高于統籌地區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
《征求意見稿》提出,把高血壓、糖尿病等門診用藥納入醫保報銷。惡性腫瘤門診放化療、尿毒癥透析、器官移植術后抗排異治療等需要長期門診治療但達不到住院標準的特殊疾病,以及日間手術等在門診開展比住院更經濟方便的部分醫療服務,可參照住院制定相應的管理和支付辦法。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住院費用,對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其他保障措施報銷后的個人負擔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額內按不低于70%的比例給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