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和省衛生健康委聯合印發《關于支持中藏醫藥發展調整完善醫療機構制劑調劑使用事宜的通知》,積極推進醫聯體(醫共體)內中藥民族藥院內制劑調劑使用,以更好地滿足各族群眾臨床用藥需求。
《通知》規定了中藥民族藥調劑使用品種范圍,即經核準注冊取得醫療機構制劑批準文號或已在青海省中藥民族藥制劑備案管理平臺備案并取得備案號的中藥民族藥制劑品種。調劑使用期限最長為3年。
《通知》要求,青海省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對省內跨市、州醫療機構之間制劑(含非中藥民族藥制劑)和醫聯體內醫療機構制劑調劑使用的審批。各市、州藥品監管部門進一步加強對轄區內醫療機構制劑質量和調劑使用的監督管理。衛生健康部門進一步強化醫療機構特別是醫聯體或醫共體內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管理,做好醫療機構合理用藥、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醫療機構要進一步加強醫院和藥品管理,依法依規開展診療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