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一位媽媽最近把一年前給自己做產檢的醫院狀告至法庭,因為自己的孩子出生一年多竟然還不會說話,經檢查后才發現是屬于雙耳畸形,祝女士認為是醫院造成了這樣的結果。
母親:
“正常胎兒”出生雙耳失聰
祝女士說,她在懷孕初期,為了能夠確保胎兒健康、排除胎兒存在畸形的可能,在孕25周左右時專門前往佛山某醫院進行Ⅲ級產前超聲檢查。2013年10月10日,祝女士在佛山某醫院處進行Ⅲ級產前超聲檢查后,主治醫師告知她“胎兒未見異?!?,于是她就安心回老家待產直至生育。
2014年1月17日,在父母的期盼下,小文出生了。然而這并沒讓小文的父母幸福多久,兒子一歲多了,仍然不會說話,著急的祝女士趕緊到廣州南方醫科大學南方醫院CT檢查,診斷為:雙側耳郭細小及外耳道閉鎖畸形,雙側聽小骨發育畸形,雙耳幾乎完全沒有聽力。
祝女士認為,佛山某醫院作為三級甲等的專科醫院,產前檢查業務是其強項之一,而胎兒畸形檢查是Ⅲ級產前超聲檢查的重點內容之一,但是佛山某醫院在對祝女士進行產檢過程中,并沒有發現此問題,沒有盡到足夠的謹慎義務,導致她喪失了對胎兒進行再次檢查排除畸形的機會,侵犯了她的知情權,使她喪失了是否終止妊娠的選擇權,醫院應對此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為此她請求法院判令醫院退還她檢查費415.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院方:
聽小骨畸形不屬檢查范圍
佛山某醫院認為,院方完全按照診療常規包括廣東省《產科超聲檢查技術指南(試行)》(以下簡稱“指南”)為孕婦進行超聲檢查,并排除了要求診斷的胎兒畸形類型,在檢查報告中詳細表述“超聲所見”內容,沒有描述的胎兒結構不在檢查范圍內。在檢查時由于胎兒當時雙側耳朵緊貼子宮壁,無法顯示耳朵部位輪廓的圖像,該情況不屬于醫生的過失或過錯。而且孕婦在B超檢查前,醫生已明確告知孕婦胎兒耳朵畸形等特定畸形超聲檢查不出來。
佛山某醫院還指出,根據指南的規定,Ⅲ級產前超聲檢查在妊娠18~24周時超聲應當檢查出的致命胎兒畸形包括無腦、嚴重腦膨出、嚴重開放性椎柱裂、嚴重腹壁缺損及內臟外翻、單腔心、致使性軟骨發育不良。其中,顏面部位應當觀察并報告上唇皮膚是否連續,而無其他要求。
判決:
醫方符合規范 不存在過錯
在庭審中,祝女士向法院申請醫療過錯鑒定。根據醫療損害鑒定意見書闡明,醫方超聲檢查醫師具備Ⅲ級產前超聲檢查的資質,醫方的醫療過程符合醫療規范。孕婦祝女士生產嬰兒后,發現嬰兒雙耳畸形,造成該損害后果的根本原因是胎兒自身發育異常。同時,胎兒的耳部畸形不屬于Ⅲ級產前超聲檢查必須檢查出的范圍之內,醫方的超聲檢查報告內容符合規定;耳部畸形不屬于致死性畸形,無終止妊娠的指征。
醫療損害鑒定意見書還指出,醫方的產科超聲檢查知情同意書及Ⅲ級產前超聲檢查報告已對檢查范圍及局限性作出書面告知,履行了告知義務。
據此,禪城區法院近日作出一審宣判,認定醫方醫療過程符合醫療規范,祝女士主張醫方承擔相關賠償責任的依據不足,判決駁回祝女士訴求。
禪城區法院作出此判決的理據有三:首先,醫方在對祝女士進行B超檢查時已書面告知檢查范圍及其局限性,履行了告知義務;其次,嬰兒出生畸形是由其自身發育異常所造成的,與醫方并無因果關系;最后,耳部畸形不屬于致死性畸形,無終止妊娠的指征。